通知:

吉林省运输协会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培训(第三批)考核达标人员名单的公示 吉林省运输协会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培训(第二批)考核达标人员名单的公示 吉林省运输协会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培训(第一批)考核达标人员名单的公示 吉林省运输协会关于对 城市公交企业 道路客运站 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经营情况调查的函 关于请缴纳2022年度会费的通知 关于取消取消“吉林省交通旅游集散中心联盟”“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定制客运联盟”以及取消“一卡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关于推荐刘忠国等21名驾驶员参加2021年度全国道路运输安全行车百万公里驾驶员劳动竞赛活动的公告 关于推荐刘忠国、郑辉等21名驾驶员 参加2021年度全国道路运输安全行车 百万公里驾驶员劳动竞赛活动的公示 关于组织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通知 吉林省运输协会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经营情况调查的函 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餐饮经营者勾结客车司机宰客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运输协会关于对 《吉林省客运班车进站运营服务合同》 (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 吉林省运输协会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 及会员单位2020年1-6月份经营情况及 复工复产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的函 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初次评价、换证评价的通知 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吉林省运输协会发布团体标准《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协会简介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协会简介 >> 协会章程


吉林省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会的名称是:吉林省运输协会;英译名称:JiLin Transport Association;缩写:JLTA。

第二条 会的性质:由省内交通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双向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运输发展,积极维护行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围绕国家不同时期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党的组织: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业务指导与监督: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 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44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 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围绕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中心任务及会员单位需求,接受和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服务工作;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反映行业诉求,帮助解决行业纠纷,保护行业及会员合法利益;

(三)建立行规行约,制定行业的团体标准,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及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行业文明服务、诚信经营活动,全面提升会员单位经营管理能力和信用水平;组织对行业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依据有关部门授权和批准承担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放《吉林道路运输》,办好吉林省运输协会网站及信息传媒等宣传平台,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会员形象;开展有关行业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咨询服务;

(六)积极引领会员单位整合资源,转型发展,引导交通运输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建立行业联盟,帮助和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加强经济联系与合作,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积极推广道路运输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展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为中心的新产品应用技能的培训及公益性活动;

(八)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交通运输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

(九)组织学习国内外相关行业经营管理成功经验,提升全行业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

(十)做好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非国家机关的行业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交通运输行业科研、教育、出版等单位,为交通运输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等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上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五)主动交纳会费,并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和活动;符合本会业务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及与行业价格、技术、经济政策相关的讨论、建议和听证等;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监督、举报,并向本会提交建设性意见,享有本会代表会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四)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吉林道路运输》及其他信息资料; 

(五)要求本会帮助解决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自觉遵守本会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 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予以提醒,保留会员资格一年,期间不享有会员权利;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者,年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停产、停业、破产,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及行业自律公约、损害本会利益及声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对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本会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五)审议、修改会费缴纳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六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本会各项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收取、使用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则

  第五十三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运输协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省运输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采取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条  缴纳会费采取通过银行转账和直接支付支票或现金等方式,由协会开具正式票据。银行账户名称:吉林省运输协会;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长春亚泰大街支行,账号:35950188000054017,支付支票和现金可到省运输协会财务部门缴纳。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缓缴或减免。

第六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缓缴或减免。

第七条  省运输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具体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经费;

(二)日常办公经费;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费用;

(四)行业调研及课题研究经费;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社会保障、差旅费、培训等费用;

(六)各专业委员会的补助经费;

(七)聘用专业人员、专家的劳务费;

(八)宣传出版及文体活动经费;

(九)政府无经费委托的工作经费;

(十)行业公益事业经费;

(十一)办公用房租金及修缮费;

(十二)为保障正常工作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八条  省运输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运输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开始实施。


吉林省运输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经营行为,构建和谐的交通运输经营环境,建立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安全稳定的市场经营机制,保护交通运输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我会会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依据和行为规范。

加入并承认本公约的会员均应共同遵守,自觉履行本公约。

第三条  吉林省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在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中,可根据行业特点开展一些卓有成效的诚信创建活动,推动道路运输行业自律稳步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省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加强政府、企业间的沟通,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努力协调政府部门,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省协会会员不分隶属关系,不分规模大小,不分企业性质,在经营活动中一律平等。相互之间应当彼此尊重、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和声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和安全发展。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条逐项,逐级逐人抓好落实;创新管理方式和方法,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八条  抓好安全生产、强化安全责任,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的全过程,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强化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高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防、管、控能力,建立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交通运输持续安全发展。

第九条  加强行业文明建设,践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交通运输行业的正能量,弘扬服务国家,奉献社会的行业精神。深入开展企业的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

第十条  大力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努力构建良好的行规行风。坚持把诚信作为企业的立业之本、兴业之道,通过诚实守信赢得信誉、拓展市场、实现发展,做到以诚为本、有诺必践、规范经营,牢固树立和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强化服务意识,搞好优质服务。要制定岗位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经常开展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学习,不断创新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和服务方法;抓好职工的在职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升业务素质和优质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根据市场需求,加快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整合资源,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十三条  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牵引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物流信息平台和“电子结算”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交通运输设施装备、运输组织智能化和运营效率的全面提升。

第十四条  加快发展绿色交通。把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贯穿到交通运输和企业经营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大力推广并应用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设备,深入挖掘交通运输结构性和管理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潜力,提高设施设备和车辆装备效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运输行业。

第十五条  努力维护行业的和谐与稳定。关心职工生活、倾听诉求、解决实际困难,注重研究和解决民生的实事、难事,构建新型的和谐劳动关系;及时解决、耐心疏导企业的内部矛盾和纠纷,防止发生过激行为和群体上访事件。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省协会组织开展的自律行为、业务交流、学习研讨等活动,落实“走出去”战略,与国际接轨,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省协会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省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会员内部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权对公约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省协会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省协会负责解释。

 

 


关于我们  |  下载中心  |  会员简介  |  加入我们  |  信息公开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8 - 2009 吉林省运输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吉ICP备20000830号-1 22010502000139

技术支持:星广传媒